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联盟章程
为明确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联盟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工作的决策部署,集聚绿色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优势资源和力量,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人才队伍,发挥技术引领、标准引领、品质引领和品牌引领的重大作用,决定建立“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牵头组建,绿色优质农产品相关企业、行业组织、渠道平台、科研机构与高校共同参与,以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面向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20】12号),国家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联盟接受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联盟定位、目标及任务
第四条 联盟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公益性、全局性、协同性和针对性,着力打造成为我国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集成创新的组织者、绿色优质农产品品质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者、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效能升级的推动者和绿色优质农产品行业的引领者,推动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
第五条 联盟围绕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链布局创新链,通过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打造,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创新联合体,构建统一高效的绿色农业产业创新协同机制。力争用5-10年,构建一批绿色优质农产品核心品质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体系,形成一组品质保持关键技术集群,打造一批高标准引领的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精品区域公共品牌,培养一支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人才队伍。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标准制定引领:挖掘绿色优质农产品特征品质成分,形成品质指纹图谱和指纹库;建立适用于不同用途的绿色优质农产品多维度评价体系,构建分等分级技术规范;研发品质分析和质量分级相配套的标准化检测评价方法,实现绿色优质农产品综合评价。
(二)技术集成创新:围绕产地环境、生产技术、投入品管控、包装标识、分等分级、品牌营销等全产业链各环节各要素,集成绿色优质农产品品质保持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规程“进企入户”。
(三)品牌示范带动:协同开展专业化全程化生产技术服务,推动联盟内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高端品牌,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与标准、技术、品牌、服务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升级、共同富裕。
(四)人才创新培养:建立产业人才创新培养机制,实施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人才在研发、生产和推广等不同主体间的交流计划,以合作实践基地为抓手,打造一支绿色优质农产品产业人才队伍。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派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职责有: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向所有联盟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联盟日常行政事务和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工作;
(二)根据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制定发展计划;
(三)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预审;
(四)负责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办公会。联盟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研究决议联盟重点工作。理事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和1名秘书长。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认同并履行联盟相应定位、目标及任务分工的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授权委托,从事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研究、品牌培育、营销服务的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并自愿共享相关科技资源、平台、基地等设施设备;
(三)认同并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类成员单位的定位和职责。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在联盟内的定位、职责:
(一)科研类成员单位,主要定位在牵头科技创新、标准制修订与技术服务;
(二)生产类成员单位,主要定位在合作研发、转化应用和标准实践;
(三)平台类成员单位,主要定位在品牌打造、资源要素集成和市场宣传。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秘书处预审通过后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成为联盟成员,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包括: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
(四)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与联盟各项活动,努力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三)共享各类科技资源和平台等;
(四)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的名义私自开展任何项目或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联盟成员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退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联盟成员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研究审核后,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应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
第五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理事会监督,严格按照章程决定重要事宜,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
(一)联盟经费来源:联盟成员捐赠、会议会展收入、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收入、以联盟名义争取的科研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收益等。
(二)联盟经费支出: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对联盟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联盟各方因履行本章程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